2008/02/2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去年以来,一种现象逐渐在中原大地“蔓延”:工作日中午,各大酒店冷冷清清,上座率很低。寥寥几个有客的房间里,也很少见到有喝酒的人。这种情形最初只出现在信阳,而后开封、商丘、漯河等地也相继“上演”。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教授 姜明安:河南省酒业协会及其委托律师对禁酒令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值得肯定,证明了中国法治观念的提升。法治社会的要义之一,是利益群体通过法律手段来博弈。禁酒令出台,导致酒业的潜在利益受损,由此引发异议是正常的。
就具体事件而言,“禁酒令”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公务员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公务员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但是根据立法精神,推究立法原意,这个红头文件的出台并无不妥。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很显然,如果公务人员在公务过程中(包括中午)饮酒,就可能因酒误事,可能因酒与前来办事的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可能因酒影响公务员本身及政府的形象。这样,公务员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就会大打折扣。
在对违反禁令人员的处理上,首先应引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降级或罢免处分。此外,《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且经教育不改的公务员还有辞退的规定。
编辑:赵琬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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