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2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山东大众网4月25日
“红头文件”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据统计,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85%是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红头文件”,以招商引资为由给予外地客商“法外优惠”;有的指定下属单位喝某一牌子的酒;还有的规定手机必须用某种彩铃等等。有的行政机关把“红头文件”当作自己的“隐性权力资源”,文件制定后不公开,锁在抽屉里自行掌握,以达到滥用权力的目的。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分析,这些“红头文件”的内容,明显存在违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或歧视等种种问题。基本可以用两个字表述:“乱”和“滥”。
问题“红头文件”为何不断上演?姜明安分析至少有“两缺”:一是缺乏法律规范,二是缺少有效监督。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我国只有拘留、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而行政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则都不可诉。故制定者们有时就会无所畏惧,恣意妄为。
姜明安认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红头文件”这种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危害更大。其侵害的往往是一个地区乃至全国的某一群体甚至全体人的合法权益。而法院明知该“红头文件”违法,却不能撤消。
姜明安呼吁:“要有效阻止‘红头文件’滥发现象,应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民告官’受案范围,让老百姓能起诉政府的‘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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