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2006-11-10 检察日报
有关亲子鉴定的报道在各类媒体上屡见不鲜。《新京报》2006年9月8日刊登了这样一则案例:因亲子鉴定证实自己疼爱的儿子非亲生,穆先生将妻子告上法院。38岁的穆先生在法庭上称,自己与妻子结婚6年,感情一般。两人时常因琐事争吵,并已分居半年。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他还要求妻子返还他4年间支付给儿子的抚养费、保险费6万余元,同时向妻子纪女士索赔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纪女士则表示,亲子鉴定结论有误差,不认可鉴定结论。庭审中,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做亲子鉴定,证实不支持穆先生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穆先生的诉讼请求,准予穆先生与纪女士离婚,并判决孩子由纪女士自行抚养,穆先生抚养孩子成持久间支付的生活费用和所支出的保险费用6万余元,纪女士应予返还。同时,因纪女士违背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法院支持穆先生索要精神赔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
北京大学法教授汪建成认为,从法律上来说,鉴定并不是目的,而是解决鉴定结果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亲子鉴定不单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亲子鉴定是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集中体现。相对来说,在古代法官只能“以五声听狱讼”,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来判定。每个人对鉴定结果的承受力是不同的。并非所有得知孩子非自己亲生的人都选择离婚。有的人也许喝一壶闷酒也就将烦恼排遣一空。鉴定结论在证据上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意见证据是英美证据法的一个规则,指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如果证人提供的只是一种经验感受,或者说是一种分析推理,作为证据使用会干扰判断。而鉴定结论是专家借助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作出的分析,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对于鉴定结论也必须考查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诉讼品格。总而言之,第一,鉴定是意见证据的例外。第二,鉴定结论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鉴定人不是法律专家。比如有无精神病是事实问题,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法律问题。所以在鉴定结论中,就不能说:某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后面这句话就是多余的。第三,鉴定结论解决的是专门事实,而不是普通事实。需要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鉴定人才能解决。对于鉴定人的资格,中国内地法系采用鉴定人名册制度,由法院从经过考核录入的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抽取鉴定人进行鉴定。英美法系则采取专家证人制度,当事人可以自己委托鉴定人,由法官通过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其鉴定进行事后审查。对于如何保持鉴定的中立性,内地法系将鉴定机构社会化,不允许法院、检察院设立鉴定机构,警察机关设立鉴定机构也只起固定样材的作用,主要为侦查服务。英美法系则通过双方的专家证人出庭对抗以达到诉讼的公正。两大法系都注重双方鉴定人的平等参与权。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委托鉴定人。只不过内地法系消极一些,英美法系积极一些。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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