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2006年10月13日 中国青年报
曾对本院爆出13名法官受贿窝案深表痛心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近日同样因严重违纪被“双规”。对此,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吴忠民教授认为,类似的司法腐败案并非个案,这种现象对维护社会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很大。
他说,在民众眼中,法官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化身,一旦法官也涉足腐败,人们很容易对公众权利的社会保证失去信心。而在个别地方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
北京大学法教授贺卫方说,一旦出现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贺卫方认为,建构公正廉洁的司法体系是关键。
首先,在保证审判独立性方面,目前的体制还存在很大问题,如在人事和财政等方面,法院无法独立于外部环境,而在内部,法官也无法独立于院长,这都使司法腐败成为可能。
第二,需要强化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明确法官的司法责任。一旦法官的司法责任淡化了,审判就容易听命于外部权力,如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审查委员会制度”,一些敏感的案件法官就可交给“审委会”负责,但这个审理过程是非常不透明的,外界不知道案件究竟是谁审理、负责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腐败就无法得到有效监督,案件也成了“葫芦案”。
第三,应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实现法官同行间的有效监督。选任法官的标准应更严格,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使法官认识到自己职业的尊严和荣耀感,珍惜名誉,远离腐败。法官应成为一个职业共同体,到达某一知识层面和道德标准的共同体。另外,让法官同行监督同行,因为业内人的眼睛比外人更亮,他们更清楚一些“潜规则”。如果这个整体都具备司法责任感,并积极自律和互相监督,将能更有效地抵制司法腐败。
第四,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尤其地处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官。法官的待遇不理想和监督的缺失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法院的司法腐败,需要适当提高待遇,使法官不再为五斗米折腰。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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