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2006年10月12日 人民公安报
当时正在巡逻的小刘和搭档小李接到分局指挥中心指令:有人醉酒闹事。他们迅速驾驶110警车赶赴现场。报警的出租车司机称,三名醉酒男子刚刚砸坏多辆出租车后向西逃跑。两名民警带上报警司机向西追去。不一会发现了三名逃窜的滋事者,报警司机指认其中一男子是砸他出租车的人。民警出示证件后,向那名男子进行询问,没想到男子却满口污言秽语,并挥拳打在小刘的脸部。对此两名民警并没还击,而是接着对其口头警告,但男子却更加得寸进尺地向两名民警进攻。见警告无效,两名民警准备将男子控制住。但这时男子的两位同伙却抢先将小刘架住,并挥拳对小李拳打脚踢。
在这次被袭过程中,小刘虽身带警棍,却始终没敢使用,他说当时的心态不是不想出手,而是不敢出手,因为一旦出手,警棍打在袭警者身上必然留下痕迹。如果袭警者最后反诬民警打人,就说不清楚了。
2001年,全国有6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429名民警受伤;2002年,75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663人受伤;2003年,84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4000人受伤;2004年,4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786人受伤;2005年,2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932人受伤;2006年1月至5月,全国共发生阻碍执法、暴力袭警案(事)件1500余起,月均发案300余起,共造成11名民警牺牲,160余名民警受伤。
民警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不容侵犯;公民有配合、支持、协助民警执行职务的法定义务;任何人采用任何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民警依法可以制止、制伏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中央政法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在公安部法制局日前举办的关于预防和处置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问题的研讨会上达成的共识。与会者还就如何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治理袭警多发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北京大学法教授王世洲主张设立袭警罪,他认为反对设袭警罪的言论有逻辑错误。因为有袭警罪保护着警察,所以有人打了法官,打了老师,打了医生……警察一到,事态就能控制住。他认为,不设袭警罪,我国法律在处置袭警行为时存在严重漏洞。
第一,刑法上对袭警定罪起刑点太高。王教授说他曾与国外专家一起讨论,国外专家认为打警察不犯罪是因为打轻了简直是笑话。
第二,刑事诉讼法没设计“可能原因”和“合理根据”的内容。即如果认为嫌疑人可能犯罪,警察就可以抓捕。抓捕审理后有两个结果:一个有罪,一个无罪。但只要存在“可能原因”,无罪也不赔偿。王世洲引证说,美国著名的“爱国者法案”是这方面的典型,该案在起刑点之下就开始干涉,而且遵照的是“合理根据”。
王世洲提出,如果设“袭警罪”暂时有一定难度,可先考虑从程序法上解决。他建议积极参与讨论修改《刑诉法》,把警察的措施充分体现其中。如不能规定警察一定要看见已经犯罪,才去处置,要从程序入手规定“可能原因”,逮捕的条件和警察干涉条件不应该是同样的要求。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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