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2006-10-19 人民网
“狗通人性”,养狗本来能给人带来欢乐和安慰,但是由于管理等跟不上,养狗也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疾病传播、噪声扰民、交通隐患、邻里纠纷、流浪狗对人健康安全的威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养狗,让一部分市民欢乐的同时,也让一部分市民不堪其扰。养狗日益成为一个社会公共问题。
科学养犬、文明养犬、健康养犬,前提是依法养犬。养狗有法可依,却经常“法不责狗”。面对尴尬,是法规有问题,是执行不到位,还是养狗者缺少自律?
2006年北京市登记年检犬55万余只。然而,市小动物协会统计表明,宠物狗数量已达100余万只。意味着至少有一半以上狗是“黑狗”。
提到养犬管理条例,不少养狗人的理解就是“办证”和“罚款”。狗主人们在一起常交流,打疫苗、防止狗叫扰民、办证不办证等都是热点话题。
北京大学法教授湛中乐认为,任何法律都涉及到普通百姓的生活,特别是宠物饲养,直接与老百姓的生活相关,立法多听老百姓的意见,那么这个法律会科学得多,执行也会容易得多。比如到底该不该收费,该收多少,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应该是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再比如,关于一些城市禁养35厘米以上大型犬的规定,为什么是35厘米,得有个说法,在这方面,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很重要。在立法方面,一些城市的探索可以借鉴。比如贵阳市在制定《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时,最初的草案是参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规定制定的,但在向市民征求意见时,争论激烈,最终吸纳市民意见做了较大修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他还指出,政府应该是一个中立者,负责协调养狗者和不养狗者的关系,权衡二者各自的利益,其职能是协调、裁决和管理服务。政府管理养狗,除了有专门机关负责外,还应该与社会管理相结合,“借力发力”,充分利用中介机构、民间组织的作用。汪劲:养狗涉及到民法中的两个问题,一是相邻关系,一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养狗在传统法中虽然属于私法范畴,但现在已经成了一个社会公共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公权力的介入。但是,公权力的介入应该有一个度,如果介入过多,会适得其反。养狗许多时候涉及到对私权的保护,而对私权的保护,调动民间社团的力量非常重要。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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